尊敬的漂流瓶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發生後,你們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你們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你們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你們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需要,我們會盡力爲你們提供幫助!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20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