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海琳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該房產屬於您公公婆婆的夫妻共同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您婆婆去世後,應將屬於您婆婆的那一半作爲其遺產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綜上所述,我認爲:在您婆婆的其他合法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情況下,您公公沒有權利變賣該房屋。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森 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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