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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賈軍
提問時間:
2011-01-10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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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對方無能力賠償時 可不可以用他的房子作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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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對方無能力賠償時,可不可以用他的房子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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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部門:
損害賠償
回覆時間:
2011-01-10 16:40
是否超時: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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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賈軍網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依據《物權法》、《擔保法》的規定,用房子做抵押,得向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完抵押登記,你就可以享有抵押權,具有優先受償權。房管部門在你辦理抵押登記後會給你發個《他項權證》,你就可以享有抵押權了。建議您到房管部門瞭解辦理抵押登記的手續怎麼做。
感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鵬程 2011/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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