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開公司的李某,與合夥企業主孫某經常有業務聯繫。李某向孫某借款15萬元並出具借條。後來,李的會計去孫某處還款15萬。孫某當時找不到借條,就把15萬元收下,並出具“今收到李某15萬元的欠款”,李某的會計沒仔細分辨,把欠條收下就以爲沒事了。現在孫某拿着15元的借條起訴到法院。一審時,李某覺着無所謂就未去法院,結果一審法院缺席判決李某敗訴。二審,李某雖然到庭並提供了相關的人證、欠條等相關材料,但二審法院還是維持一審判決,認爲借款與欠款並非同一法律概念。 請問各位大律師,我們怎麼才能把此案解決好?我們之間並不存在債權債務呀!
stef(先生)女士
您好!謝謝您對本欄目的關注。
現在有兩個方案供您選:一是走刑事,告孫某詐騙;一是向高院申請再審。
謝謝您的參與。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