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和維護女性職工在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津政辦發〔2016〕99號,以下簡稱《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全市生育保險經辦服務工作。
第二章參保繳費
第三條已經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和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保經辦機構直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用人單位不再另行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條 《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是指在核定繳費基數時,用人單位不能向經辦機構提供職工工資相關資料或提供的資料無法確認職工工資數額的情形。
第五條用人單位中斷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並在三個月內足額補繳費的,從中斷繳費之月起計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補繳費的,從辦理補繳費手續並正常繳費次月起計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對於未補繳職工生育保險費的,從中斷繳費當月起,停止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對於已參加居民生育保險的,中斷繳費期間可按規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險待遇。
第六條對於同時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優先記入職工生育保險。在一次妊娠周期內,參保人員所發生的產前檢查費,按照職工生育保險和居民生育保險對應的限額支付標准分別計算,不重復報銷。
第七條 《規定》第十三條中『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標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門逐年公布,並交由用人單位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
第三章支付范圍
第八條 《規定》第二十一條中『有關增付的規定除外』,是指生育保險參照《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目錄暨服務設施標准》執行時,其中的B類診療項目和乙類藥品不設個人增付比例。
第九條 《規定》第二十條『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嬰兒發生的各項費用;
(二)超過定額、限額標准之外的費用;
(三)妊娠期間因保胎實施期待療法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
(六)本人要求的特需項目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條 《規定》第十五條中『生育的醫療費用』,是指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藥品費等。
第十一條 《規定》第十五條中『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是指參保人員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術和復通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 《規定》第十五條中『生育津貼』,是指參保女職工按國家規定在享受產假期間應獲得的工資性補償。女職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記制度辦理生育登記後,可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女職工持有異地生育登記憑證的,須經本市現居住地或其用人單位所屬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蓋章確認後,申報生育津貼待遇。
參保人員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生育或終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險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具體支付標准見附件1)。
女職工生育嬰兒並按規定開具《出生醫學證明》的,在享受98天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的基礎上,增加30天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 《規定》第十七條中『難產』,是指女職工生育時采用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術、臀位助娩和剖宮產的(無醫學指征,而由職工個人要求實施的剖宮產除外)。
第四章付費方式和標准
第十四條生育醫療費用采取限額、定額和按項目支付相結合的方式付費(具體待遇標准見附件2)。
(一)限額付費。包括產前檢查費和自然流產或藥物流產醫療費。
(二)定額付費。包括自然分娩、人工乾預分娩、剖宮產、引產、高危人工流產、流產、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女職工絕育術和男職工絕育術的醫療費。
人工乾預分娩包括:單胎產鉗術、單胎臀位牽引(助娩)術、胎頭吸引術、內倒轉術、手取胎盤術、毀胎手術分娩。
引產包括:羊膜腔內(外)注射引產、水囊引產和藥物引產。
高危人工流產是指需要住院實施人工流產的下列情況:1.年齡小於20歲或大於50歲流產的;2.半年內有終止妊娠或1年內有2次人工流產史的;3.1年內有剖宮產史的;4.產後1年之內尚在哺乳期的;5.生殖器畸形或合並盆腔腫物的;6.有子宮或子宮頸穿孔史的;7.帶器妊娠的;8.子宮位置高度傾屈或暴露宮頸困難的;9.既往妊娠有胎盤粘連及大出血的;10.脊柱、下肢、盆腔病變不能采取膀胱截石臥位的;11.有出血性疾病史的;12.並發內、外科嚴重器質性疾病的。
(三)按項目付費。包括絕育術後復通手術,宮內節育器取出伴有嵌頓、斷裂、變形、異位或絕經期1年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分娩期出現生育並發癥,分娩期內合並嚴重內、外科疾病,以及在生育住院期間,因特殊情況需要轉診轉院分娩的,在轉出醫院發生與生育相關的醫療費。
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應由市或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認定,並開具《鑒定結論書》及相關證明,由用人單位於出具《鑒定結論書》次月起12個月內,統一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申報。
分娩期出現生育並發癥是指從分娩開始,到本次分娩結束期間出現下列情況:1.子宮破裂;2.羊水栓塞;3.前置胎盤、胎盤粘連或植入需采取急救止血治療者;4.產後出血;5.會陰Ⅲ度及復雜裂傷行縫合術的;6.妊娠期高血壓疾病中的重度子癇前期和子癇。
分娩期內合並嚴重內科疾病是指下列情況:1.合並心髒病伴心功能不全;2.合並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動期、急性脂肪肝;3.合並重度貧血(血紅蛋白低於6g/dl);4.合並重度血小板減少(血小板計數小於5萬/mm3);5.合並甲狀腺功能亢進(甲亢危象);6.合並腎髒疾病伴腎功能不全。
分娩期內合並外科疾病是指下列情況:1.腹部傷口感染、裂開;2.合並急性胰腺炎、急性膽囊炎、急性闌尾炎;3.合並腸道梗阻;4.合並下肢靜脈血栓、靜脈炎。
並發癥和合並癥患者一次住院時間最長不超過45天。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妊娠28周(含)以上,采取或未能及時采取引產方式終止妊娠的,按照實際發生的引產、自然分娩、人工乾預分娩、單純剖宮產等對應的支付項目,確定相應的待遇支付標准。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終止妊娠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出現合並癥及並發癥的,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分娩期生育並發癥或分娩期內合並嚴重內、外科疾病有關待遇支付標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