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委印發了《天津市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實施細則》,圍繞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享受范圍、標准界定、申報流程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進一步維護參保女職工生育保險權益。
具體改變
擴大支付范圍
一是將分娩期內合並心髒病伴心功能不全、合並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動期、急性脂肪肝等6種內科疾病的情形,納入生育保險按項目付費范疇;二是將分娩期內發生腹部傷口感染、合並急性胰腺炎、急性膽囊炎等7種外科疾病的情形,納入生育保險按項目付費范圍;三是將年齡小於20歲或大於50歲流產、並發內、外科嚴重器質性疾病等12種情形,納入高危人工流產范疇,有效保障女職工生育權益。
提高待遇標准
一是將原來針對晚婚晚育女職工增加30天生育津貼的規定,調整為凡是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女職工生育嬰兒的,在享受98天生育津貼的基礎上,普遍增加30天生育津貼;二是將終止妊娠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出現合並癥及並發癥的,由原來按照定額或限額支付,調整為參照分娩期內生育並發癥或合並嚴重內、外科疾病支付標准執行;三是對妊娠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由原來按流產的待遇標准支付,調整為按實際發生的支付項目確定支付標准,參保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水平得到進一步提高。
規范待遇銜接
一是對於中斷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人員,依據中斷繳費時間長短及是否足額補繳等情形,分別確定職工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時間和標准,同時規定已參加居民生育保險的,中斷繳費期間可按規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險待遇;二是對同時參加職工和居民生育保險人員,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優先記入職工生育保險;三是在一次妊娠周期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產前檢查費,按照職工和居民生育保險對應的支付標准分別計算,不重復報銷,既保證了參保人員及時享有生育保險待遇,又維護了生育保險基金安全運行。
規范待遇享受
一是強調生育津貼申領條件:女職工要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持異地生育登記憑證的,要經本市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蓋章確認;用人單位要為女職工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6個月以上;女職工享受128天生育津貼,須開具《出生醫學證明》;二是對於參保職工的未就業配偶,要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並納入居民生育保險支付范圍;三是參保人員在境外(含臺港澳地區)發生的生育保險相關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報銷范圍,生育津貼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條件更加規范。
優化申報流程
一是明確參保人員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登記的期限、所需證件、方式以及委托他人辦理等情況的相關規定;二是明確規定對於因生育需要異地就醫的參保人員,須參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異地就醫手續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三是對於夫妻雙方在本市均無直系親屬的參保女職工,可申請辦理異地分娩手續,異地就醫的醫療機構可放寬至具備助產資質的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四是對於在異地或因特殊情況發生墊付生育保險相關費用的,應由用人單位於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次月起12個月內進行申報。生育保險申報流程進一步細化務實,參保人員辦理事務更加便捷。  
去哪辦
辦理單位
天津市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查詢具體網點]
地址及電話
天津市和平區建設路18號(電話:022-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