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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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人大網 作者: 編輯:文婷 2017-07-03 09:52:42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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