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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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人大網 作者: 編輯:文婷 2017-07-03 09:52:42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第一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非法人組織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三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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