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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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人大網 作者: 編輯:文婷 2017-07-03 09:52:42

  目錄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法 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爲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意思表示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爲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 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委託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十一章附 則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一條爲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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