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鄭局長,那麼《實施辦法》在內容上都有哪些特點呢?
鄭燕翔:《實施辦法》在總結既往社會救助工作基礎上,建立了社會救助『8+1』的新體系,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8項制度及社會力量參與作為社會救助基本內容,實施一體聯動。《實施辦法》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依法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會救助體系中的一項基礎救助制度,旨在保障最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實施辦法》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首要內容進行闡述,較原辦法新增了財產規定,細化了申請審批程序,人戶分離等特殊情況的申請辦理並提出了對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單親、失獨等特殊困難家庭提高救助水平。從法制角度上形成了新老保障制度的有序銜接,確保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有法可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到位。
(二)統籌城鄉一體化救助制度。《實施辦法》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所有救助項目均覆蓋城鄉所有困難群眾。特別是將傳統城市『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統一為特困供養人員。各項救助突出城鄉一體的新標准,在逐步縮小城鄉救助標准和補助水平差距的基礎上,實現救助標准和補助水平城鄉一體。
(三)防止遭遇急難的家庭陷入絕境。《實施辦法》提出『托底線』、『救急難』的新方針,面向所有遇到火災、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城鄉居民,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的臨時救助,幫助他們緩解困難。
(四)整合專項保障制度,實施精准救助。在《實施辦法》中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和受災人員救助屬於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則是針對困難群體的特殊困難實施專項救助。將這些專項救助進行了規范和整合,使全市救助工作實現了政策上的有效銜接。
(五)健全工作機制,提出『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新要求。《實施辦法》明確了民政、發展改革、衛生計生、教育、國土房管、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職責分工。為使困難群眾少跑路,解決『不知道去哪申請』的問題,該法明確規定建立了『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應當在便民服務場所設置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社會救助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區縣民政部門求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區縣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
(六)強化社會力量參與。《實施辦法》著力促進政府救助和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鼓勵、支持和引導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扶貧濟困為重點開展慈善活動,促進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和功能互補;要求媒體開展有關社會救助的公益宣傳,引導公眾關注、參與、支持社會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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