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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劉順利   提問時間: 2016-06-07 18:46
 標題:商品房訂購協議退款問題
內容:

    你好

    我在泰達星海灣六月一號交的購房定金,由於當時也沒考慮那麼多,感覺挺便宜的就交了13000的定金,簽了商品房訂購協議,由於我上班的地方離那裏太遠,那邊交通又不是很便利,就一趟822公交車,上班實在困難,想退房,問下定金還可以拿回來嗎?謝了!

回覆部門:李東光   回覆時間:2016-06-14 11:39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劉順利網民:

  您好!針對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請您覈實您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訂購協議”約定的款項性質,如確屬於“定金”性質的,因您個人原因未履行約定債務(即您未按合同約定與開發商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有權不予退還您已交的定金。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6年6月14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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