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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董海明   提問時間: 2016-04-24 13:58
 標題:交通事故疑問
內容:

    您好,我想想向您諮詢問題去下:2016年2月18日,我母親在人行道正常行走,突然被後面一輛電動車撞到腰部,當時疼痛不止,後肇事人主動將我母親送到就近的一級醫院進行拍片檢查,檢查後發現腰部腰椎骨部分變形,要求轉院治療,之後轉入我區一三甲醫院,轉院後經協商採取保守治療,雙方協商私下解決,肇事方給予治療費用補貼,未報警處理,期間主要依靠藥物維持與平躺理療,保守治療至今4月20日,我母親感覺下半身身體麻木,打電話給肇事方時,對方不予理財,要求我母親去法院起訴,請問,我母親是否可以起訴?起訴需要什麼證據?我方應予以何種賠償?謝謝!

回覆部門:鄧露茸   回覆時間:2016-05-03 16:17   是否超時:否

尊敬董海明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您的母親應有權要求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

  1.1 肇事電動車符合輕便摩托車標準的,您的母親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要求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最高設計車速大於20km/h的,可能被認定爲輕便摩托車,從而被認定爲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1.2 無論肇事電動車是否符合輕便摩托車標準,您的母親均可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要求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3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2. 您的母親有權要求賠償的費用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3. 您的母親可選擇的權利救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覈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覈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根據前述規定,您的母親已與肇事者達成和解協議的,您的母親有權要求肇事者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賠償義務。您的母親未與肇事者達成和解協議或肇事者拒絕履行已簽訂的和解協議的,您的母親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並調解,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4. 您的母親主張肇事者賠償損失的,有責任提供證據

  證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幾種形式。鑑於我們不瞭解糾紛具體情況,現僅就一般交通事故的證據準備作如下提示:一般而言,需提供證明交通事故切實發生、肇事者具有何等過錯(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的支付憑證、傷殘等級鑑定結論等)等事宜的相關證據。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鄧露茸律師

2016年5月3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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