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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去年2015年6月29日出的工傷,手指骨折,受傷後並沒有歇一天班。
受傷後公司沒有向有關部門給我申請工傷認定,一個月後我自己去申請的,8月15日有關部門到公司取證調查。公司隨後找我談話,要求我寫一份勞動關係結束後不要求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保證書,我拒絕了,然後公司領導就不讓我去上班,說不用我了,我每天還是堅持去上班,但是公司領導授意部門經理不要給我安排工作,就這樣我尷尬的堅持了近兩個月(8月15日-9月30日),並且8、9月的工資只發了我正常工資的三分之一。
2015年10月,公司纔開始正常安排我。我的停工留薪期是6月29日到10月29日,工傷十級。
2015年12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我續簽,也沒有給我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也沒有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並且拒不支付我12月份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是我還是向8、9月份那樣堅持去上班,公司說勞動合同到期了,不給我安排工作,我就這樣堅持了一個多月......
備註:我是2013年3月來到這個公司的,期間公司從未發放過防暑降溫費和採暖費。
請問我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向公司申訴8、9月份的全額工資嗎?以及25%的經濟補償金嗎?
2016年1月到現在我去上班有意義嗎?法律上支持嗎?
麻煩楊律師看完我的情況後列舉下我可以主張的權利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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