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15年9月到一家體育會館上班,(會館承包給一個管理公司)職位:水吧服務員。工作期間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有事實勞動合同。也沒有給上保險。與2016年3月30日與本人溝通,被告知本人的工作崗位可能臨時取消,需要給本人調崗,本人不同意,管理公司負責人變相辭退本人。請問本人能索取賠償麼?應該找會館負責人賠償還是管理公司賠償呢?希望律師可以幫幫我。謝謝
尊敬的倪文玉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故您所述的情況,可以索賠。體育會館雖由管理公司承包經營,但根據您實際任職的崗位判斷,您就職的單位主體仍是體育會館,應向體育會館主張權利。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張文達律師
201 6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