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訪談】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內容解讀
主持人:《條例》修改實施後,違反規定多生育子女將要怎樣處理呢?
韓立:實行計劃生育是從我國國情出發的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情況,還要繳納社會撫養費。修改後的《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根據市人大的授權,市政府辦公廳已經下發了《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社會撫養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津政辦發〔2016〕5號),重點明確了兩個問題:1、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分別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市或者區縣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計征。2、違反修改後的《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上述基數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此通知已經在天津政務網上刊登,與修改後的《條例》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