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好,這次《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都有哪些呢?
韓立:這次《條例》修改是緊緊圍繞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核心內容,根據《人口計生法》修改內容,《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修改:
(一)規定可以再生育的條件,取消了生育間隔
修改後的《人口計生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按照法律授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是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這項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子女病殘家庭的實際困難。但是子女是否為病殘兒,要經過醫學鑒定程序,對於符合病殘兒鑒定標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方可批准再生育。
二是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這條主要是照顧這種再婚家庭,再婚前肯定有一方沒有生育過子女,為了照顧再婚前沒生育過子女的一方在新組成家庭後也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三是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這項規定主要是從有利於家庭和諧穩定出發,讓再婚夫妻在新組成家庭後可以生育一個子女,以增進夫妻及家庭的感情。
《條例》除了對再生育的條件進行規定外,對原《條例》中的生育間隔的規定進行了刪除。生育間隔是控制人口數量時期的一項措施。全面兩孩政策後,生育時間由家庭自行安排,已經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政策依據,因此,在此次修訂中予以刪除。
(二)調整完善了獎勵等計劃生育配套制度
1、依據新修訂的《人口計生法》,取消對晚婚晚育的獎勵。同時規定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
2、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明確對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
3、明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三)配套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
一是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同時,將生育服務證制度改為生育服務登記。《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後,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也就是說,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只進行生育服務登記,不再進行審批。
二是刪除原《條例》中關於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性色彩的內容,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節育避孕措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
(四)對社會撫養費征收作出規定
刪除原《條例》中對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及違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明確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征收社會撫養費,同時授權市人民政府做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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