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爲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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