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本人於2011年7月丟失身份證,2011年8月1號掛失補辦身份證,並登報聲明作廢,但在2012年9月份陸陸續續有銀行人員找到我戶籍所在地址,因我工作已經不在戶籍所在地居住,銀行人員找到我父母,並得到我現在的電話,找我催還欠款,但我本人並沒有辦理信用卡及抵達貸款,而這些信用的不良記錄已經顯示在我的個人徵信上,經過幾年與銀行之間的溝通,已經將信用卡不良記錄消掉,但還有一筆與平安保險(原深圳發展銀行)、光大銀行三方的抵押擔保貸款,至今仍未消掉。
事發後也撥打過110報案,但警察告訴我,我本身沒有經濟損失,不予立案偵查,多次報案都是這樣一個結果。這筆貸款是三方貸款,是由平安保險擔保,光大銀行放款,由於逾期時間過長,平安保險已經將欠款按擔保協議歸還光大銀行,而到現在平安一直在找我,讓我歸還欠款。徵信上的不良記錄現在沒有辦法消除掉,因爲是三方,我找光大銀行,光大銀行的負責人跟我說,我不欠他們錢,我也沒有權利讓光大銀行消掉我的個人不良記錄,而多次找到平安保險,同樣是不配合處理,我問現在平安的負責人,之前做過這筆抵押貸款的業務員,早就辭職不幹了,找不到人了。到現在平安銀行已經委託律師起訴我,而且還要我去參加法院開庭。
請問陳律師,之前有過的不良記錄對我的個人徵信有沒有影響,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面對這樣的事情,我該怎麼做。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