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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崔桐   提問時間: 2015-07-21 16:52
 標題:取暖費應該誰來付?
內容:

    我2015年5月份買的二手房,交房時還特意讓中介去查詢暖氣費是否欠費(中介合同中規定的職責之一),中介告訴我不欠,於是完成了交房手續,結果現在發現該房欠了13-14年度和14-15年度兩年的取暖費,供暖公司不讓我交新年度的供暖費。(備註:這套房子在這兩年中還在2015年1月交易過一次,所以拖欠的兩年的取暖費說不清是由前房主負責還是前前房主負責。)

    現在我應該是向賣房人追討兩年的暖氣欠款,還是應該讓供暖公司去找前房主和前前房主要錢去?還是找中介索賠中介服務合同未履行協助查驗房屋及設施的問題?哪個方案好一些,勝算大一些?怎樣才能保障我合法的交費供暖權益。

回覆部門:歷永剛   回覆時間:2015-12-21 08:47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崔桐網友:

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建議您首先覈實您與前房主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是否對繳納取暖費有相關約定,有約定的從約定。
  2. 無約定的,依據天津市相關規定辦理,具體如下:

《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18條第1、2款規定,供熱單位與用熱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示範文本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製。用熱戶發生變更的,用熱戶應當與供熱單位辦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

《天津市供熱採暖收費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用熱戶變動時,現用熱戶與原用熱戶需共同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如有欠費原用熱戶應予補齊。

根據上述規定及您的介紹,建議您積極聯繫前房主及前前房主,且三方應共同去供暖公司辦理變更手續,欠繳取暖費應由前房主、前前房主予以補齊。至於前房主、前前房主之間如何分擔欠費,取決於房屋權屬登記、實際用熱戶等情況。

  1. 關於中介公司未履行查詢義務的責任

據您介紹,中介公司應查詢取暖費繳納情況是《中介服務合同》中約定的中介公司所負義務,基於此約定,您可依據《中介服務合同》主張中介公司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特別提示:

提請您注意的是,中介公司違反《中介服務合同》未履行查詢義務的行爲與前房主、前前房主違反《供用熱合同》欠繳取暖費的行爲分屬不同合同關係,您應分別主張相關權益。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5年12月21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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