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兩年,每月4000元,合同還差8個月到期,公司突然宣佈解除勞動合同,我在辦理完工作交接後,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籤了字。(通知書描述: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另外還有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標明由於公司業務變更,與我解除合同,發放補償金8000元)約定補償金8月10日發放。當時公司讓我在所有的通知書背面簽字代表簽收。可是我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所以寫有補償金額的那份通知書,我沒有簽字。當時勞動合同在公司手裏,如果不簽字擅自離開的話,又怕冤枉我擅自離崗,恐怕連當月工資都拿不到。請問老師向我這種情況,法律是支持8000元還是16000元?謝謝。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