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3年5月3日到用人單位應聘,單位收了我抵押金500元,後2009年又加收了我押金2000元,,至今未與我簽訂勞動關係,這能否證明用人單位與我存在勞動關係,我怎樣維權
押金收據無法證明勞動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