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夏雨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30條規定:“建設單位對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應當承擔兩個採暖期的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責任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順延。保修期滿後,由供熱單位負責接管供熱設施。”
《天津市集中供熱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熱設施的保修期爲兩個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的維修、系統運行調試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開發建設單位可有償委託供熱單位進行保修。兩個供熱期滿後,開發建設單位應與供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供熱設施移交驗收。驗收合格的,戶外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管理,戶內供熱設施由用熱戶管理;驗收不合格的,開發建設單位應進行整改,並繼續承擔保修責任。”
根據前述規定,新建房屋供熱設施的保修期爲兩個供熱期,新建房屋供熱設施仍處於保修期內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調試。
您可嘗試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問題,或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相關問題,或按照購房合同約定的爭議管轄方式提起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李東光律師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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