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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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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人民日報  作者:  2015-06-03 16:14:00  編輯:劉影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爲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爲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省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省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羣衆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爲先原則;

  (三)注重實績、羣衆公認原則;

  (四)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五)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五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六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爲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理想信念堅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組織領導能力強,善於科學管理、溝通協調、依法辦事、推動落實,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工作實績突出;

  (三)有相關的專業素質或者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

  (四)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熱愛公益事業,求真務實,團結協作,遵紀守法,廉潔從業,羣衆威信高。

  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於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

  第七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

  (三)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兩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並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

  第九條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或者擔任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必須從嚴掌握。

  第三章選拔任用

  第十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啓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配備,必須嚴格按照覈定或者批准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採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託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第十四條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覈、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面歷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條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實行聘任制的,聘任關係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聘任合同等形式確定,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第十六條提任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提任非選舉產生的三級以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爲一年。

  第十八條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每個任期一般爲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任期目標內容的設定,應當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

  第二十一條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批准或者備案。

  制定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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