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一、患者對診療活動中形成的有關病例資料的複印或複製權利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爲其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因此,您有權向相關醫療機構申請複印或者複製,您在診療活動中形成的手術記錄等病例資料。如果存在因爲診療活動對您造成損害,而醫療機構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資料的情形,那麼,醫療機構將會被推定具有過錯,面臨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
二、註冊醫師超註冊執業地點診療的問題
根據《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註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並提交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覈表、《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以及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除外。
因此,如果醫師具有經醫療機構批准,外出會診等情形,是符合相關規定的。您可以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判定,醫師是否存在違反相關規定進行診療活動的行爲。
綜上所述,醫師未在註冊地點執業,並不必然違反法律規定。作爲患者,您有權要求醫療機構依法提供相關病例資料。如果由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過錯,造成您受到損害,您可以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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