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柴晨威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關於單位在您申報工傷後仍安排您工作及減少工資發放的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20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時救治。認定工傷後,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根據前述規定,您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被認定爲工傷後,有權要求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您在前述接受醫療的期間,應當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由您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
2. 關於單位補償的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17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停工留薪期內治癒,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經辦機構。”
第23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被鑑定爲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爲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至12個月:五級傷殘爲12個月,六級傷殘爲10個月,七級傷殘爲8個月,八級傷殘爲6個月,九級傷殘爲4個月,十級傷殘爲2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爲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至18個月:五級傷殘爲18個月,六級傷殘爲15個月,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9個月,九級傷殘爲6個月,十級傷殘爲3個月。”
根據前述規定,您在治療完成後有權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確定的傷殘等級,您有權選擇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相應傷殘等級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 關於單位拒不處理工傷事宜的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54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的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前述規定,如用人單位拒不處理工傷事宜的或您對單位的處理方式及結果不滿意的,您有權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律師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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