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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劉   提問時間: 2015-08-07 16:51
 標題:大學教授收受賄賂買賣大學各種文憑
內容:

    大學教授利用學校關係收受賄賂買賣大學各種文憑犯法嗎?

回覆部門:劉蕊   回覆時間:2015-08-17 12:24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劉先生網民:

您好!根據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關於大學教授收受賄賂行爲的法律責任

根據您提到的大學教授的身份爲國家工作人員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該大學教授收受賄賂的,所面臨的行政處罰及涉嫌的罪名分別如下: 

1. 大學教授爲國家工作人員時可能涉及的行政處罰及涉嫌的罪名

第一,可能涉及的行政處罰

根據相關規定,如您提到的大學教授爲國家工作人員,且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私利的,將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第23條規定,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爲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可能涉嫌受賄罪

根據相關規定,如您提到的大學教授爲國家工作人員,且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或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併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則該大學教授可能涉嫌構成受賄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刑法》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刑法》第383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2. 大學教授爲非國家工作人員時可能涉及的行政處罰及涉嫌的罪名

第一,可能涉及的行政處罰

根據相關規定,如您提到的大學教授爲事業單位老師且其收受賄賂的,將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將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18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爲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爲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可能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根據相關規定,如您提到的大學教授非國家工作人員,且其利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併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則該大學教授可能涉嫌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163條規定,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10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關於大學教授賣大學文憑行爲的法律責任

根據大學教授所賣的大學文憑爲蓋有假公章的“假文憑”(以下簡稱“假文憑”)還是蓋有真公章的“真的假文憑”(以下簡稱“真文憑”),該大學教授可能遭受的行政處罰及涉嫌的罪名分別如下:

1. 大學教授賣假文憑時可能涉及的行政處罰及涉嫌的罪名

根據相關規定,如您提到的大學教授賣假文憑,且其存在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的,則其可能面臨如下行政處罰: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並涉嫌構成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僞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僞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僞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 大學教授賣真文憑時可能涉及的行政處罰

如您提到的大學教授賣的是真文憑,由於文憑本身是真的,所以無法以僞造事業單位印章罪來定罪處罰,目前主要涉及如下行政處罰:

《學位條例》第17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對於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僞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銷。

《教育部關於當前加強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規範管理的通知》第7條規定,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監督與管理,嚴格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制度。對違規操作、濫發學歷證書的高等學校,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各地、有關部門、各學校必須加強對學歷證書的管理。對失職、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責任者和單位,除責令其收回學歷證書外,並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對仿製、僞造普通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劉蕊律師

2015年8月17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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