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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老周   提問時間: 2015-08-04 15:11
 標題:單位無故不通知導致遲發房補能維權嗎
內容:

    1、單位無故不通知本人申領房補,導致遲發我5~6年房補,損失利息近萬元,請問我可以有哪些權利主張?可不可以幫我提供法律依據?2、單位在大港,必須到必須到大港起訴嗎?謝謝

回覆部門:王明弟   回覆時間:2015-08-06 12:49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老周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 住房補貼發放對象

  根據《關於做好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老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津政辦發〔2008〕92號)的相關規定,天津市住房補貼的發放對象是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1999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的職工(以下稱“老職工”)。

2. 住房補貼審覈發放工作程序

  根據《關於做好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老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及《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老職工住房補貼相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老職工住房建檔驗收及住房補貼審批工作,驗收內容主要爲老職工住房檔案,老職工住房檔案應包含如下資料:

  (1)《職工現住房認定情況》;

  (2)《職工住房情況調查表》,住房變動情況複雜或另有情況需要說明的,要附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變動情況說明;

  (3)《職工配偶住房分配情況調查表》;

  (4)職工家庭住房相關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使用權證複印件、“過戶”證明等;

  (5)職工家庭戶口簿複印件,含戶主頁、職工及其配偶戶口頁複印件;

  (6)職工本人去世的,需出具職工去世證明;

  (7)離退休人員需提供離退休審批表複印件,在職職工需由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出具《職工有關情況證明》;

  (8)職工《信用承諾書》;

  (9)其它證明材料。

  對於職工本人不申請住房補貼的,單位可不對其住房情況進行調查認定,但需由本人填寫《職工不申請住房補貼承諾》,並放入住房檔案內保存。

3. 住房補貼財政補助金額

  《關於做好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老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津政辦發〔2008〕92號)第二條規定,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統一按各單位已上報的老職工人數的80%計算住房未達標人數,按住房未達標人數及人均5萬元標準計算各單位住房補貼總額,按財政補助比例覈定市財政補助資金,一次性撥付各單位,用於落實老職工住房補貼政策。市財政局撥付的補助資金,低於實際應補助的部分,由各單位自籌資金解決;高於實際應補助的部分,納入各單位住房基金統籌使用。

4. 嚴格執行住房貨幣化分配政策

  《關於做好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老職工住房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津政辦發〔2008〕92號)第四條規定,各單位要認真落實住房貨幣化分配政策,認真做好老職工住房檔案的建檔審覈驗收工作,嚴格執行對老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在財政部門按照統一政策撥付住房補助資金後,要按照有關規定統籌落實自行負擔的資金,充分挖掘自身潛力,多渠道籌集住房補貼資金,確保年底前將住房補貼資金全部發放到位。

5. 住房補貼發放順序

  根據《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市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老職工住房補貼相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保〔2010〕373號)第二條的規定,住房補貼發放順序爲:

  (1)住房未達標離休人員;

  (2)住房未達標退休人員;

  (3)在職無房職工;

  (4)在職住房未達標職工。

  根據前述規定,各單位根據老職工對住房補貼的申請情況,就住房補貼事宜向市級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市級相關部門就各單位申請的住房補貼進行審覈、發放,待各單位收到市級財務部門發放的住房補貼後,按照相應的順序就住房補貼發放至職工個人。對於老職工住房補貼的申請事宜,單位主要負責組織,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住房情況就是否申請住房補貼向單位申請,待職工向單位申請後,單位負責完善老職工住房檔案並及時向市級相關部門申報職工申報住房補貼。

  根據您的描述,您現在已經領取了住房補貼,並認爲“因單位未及時通知”導致了您逾期領取住房補貼,進而造成您的利息損失。但根據前述規定,職工能否獲得住房補貼主要取決於市級相關部門是否審覈驗收通過職工的住房檔案,職工獲得住房補貼的時間主要取決於職工提出住房補貼申請的時間及市級相關部門發放住房補貼的時間。據此,對於您擬主張的利息損失,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6. 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感謝你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王明弟律師

2015年8月6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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