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根據您所表述的內容,就有關問題初步解答如下:
根據您所述,您與被加盟公司之間產生糾紛系因爲對“加盟項目運作所需要的設備”的範圍存在分歧而造成的。從法律關係分析,您與被加盟公司之間構成民事合同法律關係,根據民事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對於“加盟項目運作所需要的設備”的範圍首先需要參考合同中的具體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合同法》第61條、62條規定,您可與被加盟公司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建議您綜合分析合同中條款、所加盟項目情況及被加盟公司實際提供設備情況進行判斷,如被加盟公司存在應該提供而位於提供的情況,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及時提供。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其它疑惑之處,可進一步諮詢。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李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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