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事由:母親於2015年4月28日在富民橋橋下自行車通過人行橫道過馬路,看到變燈於是在人行橫道上橋與下橋中間警示墩停駛等待。被橋上衝下來的一輛汽車以很快的速度急轉彎撞過來,當場被撞暈,經120搶救身上及肩關節多處粉碎性骨折,牙齒撞碎,肋骨骨折,身上多處被撞傷,後我們要求肇事方墊付一部分,自出事當晚,肇事者就再也沒露過面。警察說對方沒錢讓我們自己承擔,於是我們親戚朋友借錢承擔了13萬醫藥費,父親還肺癌已經拖下20萬的債務。實在無力承擔,但是出交通事故已經將近2個月,警察讓我們交8000元檢驗對方及自行車車檢,否則事情會無限期拖延,警察說也沒有辦法。
問題:後經多次上訪,交通大隊說可以減免,結果等待的車檢說我母親車頭朝南車尾朝北,與實際不符,因爲母親當晚是騎自行車去大衆浴池洗澡,是由西向東,散落物品也可以證明,但是車頭車尾方位是因她在人行橫道中間停駛等待時覺得車頭和車尾橫過來會比較安全,所以才朝向這個位置。我想諮詢我們有必要複議嗎?還是等待最後的事故責任認定?萬分感謝,是怎樣一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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