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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
我於2013年8月全款購買了天津市津南區八里臺中信公園城聆湖苑一套商品房。從售樓員處得到補充合同,看後感到這份補充合同極不公平合理,又違背國家商品房銷售相關法律法規。
補充合同數十項條款,全是保護開發商自身利益,侵害購房者權益的不公平條款。有些條款等同於給購房者設置陷阱,坑害購房者。他們強迫購房者簽署一份“聲明”。 聲明中寫道:“同意免除開發商應負的責任,認可限制購房者本人權利。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本人自願簽訂買賣合同”。這全是欺騙造假,開發商既不和我們協商,也不是我們自願簽署。我們提出修改補充合同中明顯不公平的條款,他們說一條也不能改!經我們向市國土房管局反映此事後,在市國土房管局監管和督促下,開發商不得以表示同意修改,但他們敷衍搪塞,只把原補充合同中13.2.2條款與19.4.2條款中向購房者收取高額房屋使用費的相同條款刪除,但與此同時也把開發商自己應負責任的條款刪除了。繼續在19.4.2條款中保留向購房者收取高額不合理的房屋使用費。2年前購房者已把全部購房款交給了開發商,從那時起該房屋產權實質上已屬於購房者,開發商只是代爲建設,並無產權。而開發商卻在補充合同中規定收取他人產權房屋的使用費,於理不通,於法無據。
補充合同中還有,無息退款(19.4.3條款)。商品房質量存在瑕疵購房者不得拒絕收房,不得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買受人拒絕收房的,則自交付通知書中記載的該商品房交接期限屆滿之日爲實際交付日(11.5款)。等等,衆多不公平霸王條款充斥於整個補充合同的所有條款之中。
補充合同21.12條款中規定若主合同與本補充合同有牴觸的,以本補充合同爲準。這是本末倒置,是否認國家標準、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主合同是國家、天津市商品房銷售的標準文本,是保護買賣雙方權益的規範合同文本。任何企業和個人都必須遵守,而不應當另行制定一套只保護自身單方面利益的霸王條款凌駕於國家法律法規之上。
看了這份補充合同,我感到條款背後隱含的內容很令人害怕。在市國土房管局的幫助下,我多次找到銷售要求修改補充合同,但他們推託搪塞。我要求只籤屬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主合同),不簽署補充合同這份不公平、違法、違規的格式霸王條款,但銷售置之不理。
開發商自知所制定的補充合同條款不公平,不合理,因此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拋出了提前打印的,假冒購房名譽的“聲明”,要求購房者與補充合同一同簽署。這是開發商給購房者設置的陷阱。購房者在聲明上籤了字,到時開發商就會拿“聲明”當藉口,說不公平條款已經向購房者明示了,購房者已經同意不公平條款了。開發商就是這樣處心積慮陷購房者於被動地位,用心險惡。實際銷售中售樓員避而不談,也不告知不公平條款的詳細內容,而且補充合同條款衆多,專業表述文字術語繞人難懂,在售樓處現場短時間內根本看不明白,大多數人根本來不及看就簽了字。銷售也正是利用了這一點。藉助假冒購房者名譽的“聲明”,開發商就可以鑽法律的空子,將不合理不公平的補充合同條款強加於購房者的頭上,侵害購房者應有的權益。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補充合同不應當由開發商單方面說了算,應有代表購房者權益的條款體現在補充合同中。而不是像這份補充合同只代表和保護開發商的利益,限制購房者應有的權益。開發商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公平、不誠信經營應當受到嚴格的監管和制裁。
中信公園城是央企中信集團旗下的中信天嘉湖投資有限公司所建。央企受國人尊敬和信任,理應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給社會創造和諧、公平和正義的環境氛圍。不應爲企業私利在銷售中違規制定不公平補充合同條款。更不應當給社會製造不公平和混亂,失去央企對國家和人民應有的擔當。
我們傾其一生積蓄的全部購房款已經交給了開發商,但銷售對我們修改補充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1年多的時間過去了,購房合同籤不了,無法在房管局備案,進而影響產權證的獲得。我們很被動也很無助,在此懇請您對此事給予關注,給我們以幫助和指導。
多謝您!拜託了!
此致
敬禮!
求助人:孔祥林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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