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華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管線部位的說明義務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商品房使用說明書應當說明商品房的承重結構、管線部位、不得拆改部位、承重荷載和其他使用注意事項。第38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向購房人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以上規定,開發商應向購房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說明書,並對商品房管線部位作出說明。
二、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的質量保修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商品房存在不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缺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五日內予以勘察、維修;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因維修造成損壞的修復費用、誤工損失和其他直接經濟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如您購買的商品房尚在質量保修期內,且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負有維修義務。
您提供的信息不甚全面、準確,請您根據您購買的商品房實際質量情況,結合《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相關內容進行判斷。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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