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底購買開發區香螺灣濱海國貿的酒店式公寓住房一套,開發商最終於2014年3月陸續開始交房,延期交房一年半有餘。
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商本應償付的違約金卻被單方面扣除,抵償未來的物業管理費和採暖費(約12年)。
在業主未同意並簽署上述抵償辦法之前,開發商不允許業主看房和辦理驗房、收房手續,但單方面物業費、採暖費等費用卻照常計算和扣除。
現如今又通知業主還要另外向開發商繳納房本實際的丈量面積與合同面積之間的差異導致的差額房款,且亦不允許從本應支付給業主的違約金中扣除。
訴求:支付違約金及其利息並且從支付違約金日起起算物業等費用
尊敬的網民:
您好,
就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開發商延期交房要承擔違約責任,是開發商與業主的合同履行關係,而物業費是屬於物業公司與業主的合同關係,屬於兩個不同的合同主體,一般情況下,開發商不能以物業費折抵違約金。根據您描述的情況,您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維權:1、與開發商協商;2、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合同;3、解除合同,要求開放商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根本違約金。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宋倩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