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民:
您好,現就您的問題作如下答覆:
1.關於這種銷售行爲是否構成欺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依據上述規定,若開發商故意告知您虛假的停車位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以致使您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則開發商的行爲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2.關於如何維護您的權益的問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建議您以該停車位無法使用致使雙方停車位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爲由解除停車位買賣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觀典律師事務所 厲永剛律師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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