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鑑於您提供的信息有限,沒有提到爺爺是否留有遺囑、奶奶是否健在、該套房屋的產權性質等(私產或公產),根據您所述情況,如爺爺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且爺爺父母均已過逝的情況下,本律師分幾種情況對您對提問題做出解答:
1、奶奶健在、房屋爲私產房的情況:該套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爺爺去世後,房屋的一半仍歸奶奶所有,房屋的另一半屬於爺爺的遺產,可供分配,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奶奶、三個子女均爲第一順位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額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據您所述情況爺爺的大兒子已去世,若大兒子先於父親去世,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即大兒子的兒子代替大兒子繼承爺爺遺產中應分配給大兒子的部分;若爺爺去世後,屬於爺爺的遺產尚未分配,大兒子在此期間去世且未放棄繼承權,則應適用轉繼承,即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並由其直接參與爺爺的遺產分配中。
同時,根據《繼承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扶養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上述兩條款請您根據實際情況適用。
2、奶奶已經去世、房屋爲私產房的情況:第一順位繼承人爲三個子女,分配情況同上。根據您所述情況爺爺的大兒子已經去世,分配情況同奶奶健在的情況中對於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分析,請您根據實際情況適用。
3、房屋爲公產的情況: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兩個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疑問,可攜帶有關材料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魏曉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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