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本人向紅橋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人還本還息,法院判決勝訴,由於當時沒有找到被告人財產,案件被法院中止執行了。今年我們查到被告人在多地工商部門註冊公司並且營業,要求法院對其賬戶等進行查封,法院均已中止執行爲由,不去執行,請問怎麼才能讓法院重新開始執行?謝謝。
中止只是暫時中斷,你持對方財產信息,申請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