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剛剛您提到,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將於今年3月15日正式施行,那麼您能不能給我們簡單介紹一下這部規章和其中的亮點呢?
李榮強:今年1月5日,國家工商總局正式公布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73號),將於3月15日起施行。這是國家工商總局在總結監管執法和消費維權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新《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對於市場監管部門履行新《消法》賦予的職責,將監管執法和查辦案件貫穿於消費維權工作始終,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處罰辦法》共22條,對新《消法》規定的經營者義務進行了具體細化,列出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容易發生的侵害消費者權益情形的負面清單,主要涉及10個方面的內容,並對經營者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明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一)明確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存在的10項違法行為;(二)明確了經營者不得存在的9項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三)明確了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對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或者服務等措施;(四)明確了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合理要求的適用情形;(五)明確了經營者通過網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七日內無理由退貨要求的適用情形;(六)明確了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責任義務;(七)明確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具體規定;(八)明確了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等的責任義務;(九)增加了對從事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以及有關中介服務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的約束;(十)明確了消費欺詐行為的具體情形。
我感覺該辦法具有三個亮點:亮點一:增強了新《消法》的可操作性。《處罰辦法》對新《消法》規定的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質量要求、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宣傳行為、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網購等七日無理由退貨、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對經營者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了具體細化。亮點二:增加了對服務業消費侵權行為的行政約束。《處罰辦法》規定了從事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以及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不得存在的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並明確了相應的處罰罰則。亮點三:明示了消費欺詐行為15種情形。《處罰辦法》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的4項違法行為、經營者不得有的9項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服務業經營者不得有的2項違法行為定性為欺詐行為。另外,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的6項違法行為且不能證明自已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的,也可定性為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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