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於今年7月因鄰居強行佔用樓道公共設施發生口交,雙方動手,對方報警。
當時我牙齒鬆動,並無其他表面傷,對方眼眉有破口,派出所斷定我爲責任人,當時經警察協調,對方認可賠償醫藥費,並且不做傷情鑑定,已簽字。我也同意。但是對方離開派出所始終不進行和解,於今年10月份提出再做傷情鑑定,並且要求賠償6000元錢。經民警協調,已4000元賠償和解,錢已經給民警了。說是回頭一簽字就行,但是今天民警突然打電話說對方還是要6000元。請問我該如何維權。當時我並沒有去醫院看病,對方也同意和解,如果當時不同意和解,我也可以去做傷情鑑定的,現在我真的很無奈,且覺得民警對於處理流程存在過失。
尊敬的鄧昊網民,
您好,就您諮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鑑於您這起糾紛經過較長時間,從目前情況來看,對方再申請做成傷情鑑定的可能性較低。在雙方都不能做傷殘鑑定的基礎上,建議再和民警溝通爭取與對方和解,避免選擇訴訟程序。對於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可以要求對方出示相應證明,如醫療費的發票、治療病歷等等。目前雙方爭議的2000元賠償金額是雙方自行商定的範圍,法律上並不能規定一個確定的數目。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楊慧倫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