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網民朋友們,大家好!《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已於2014年8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並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使廣大網民朋友了解《辦法》的具體情況,今天,我們邀請市政府法制辦副巡視員蔡吉祥做客天津政務網,就《辦法》出臺的目的、現實意義以及主要內容向大家進行詳細解讀。蔡主任,您好!
蔡吉祥:主持人好,網民朋友們大家好!
主持人:好,蔡主任,首先請您介紹一下,本市為什麼要制定出臺《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呢?
蔡吉祥:多年來,我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積極履行執法職能,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呢我們現行的體制機制存在一些問題,在不同程度上制約了基層政府職能的發揮。主要是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由於我們國家現行的立法體制多以部門為主導,從條條管理的角度出發,各部門所設定的法律的規范,在實際工作中就容易出現執法部門的權力界線不清晰,導致了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給企業、人民群眾增加了負擔,還可能引發各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慢作為,形成了管理上的『真空』、執法的『空白』。
二是呢,各執法部門各自為戰,缺少統一的協調,不能形成合力。在執法力量方面又都受到了編制、經費等因素的制約,加之結構的分布不合理,基層執法力量的不足,不能滿足實際監管需要的現象普遍存在,往往是日常監管不到位,復雜問題管不了,導致執法、沈不到底,管不到邊。
三是,街道(鄉、鎮)作為區政府派出機關和基層人民政府,承擔著大量的屬地管理責任,但現行的法律卻沒有給街鎮賦予相應的處罰權力,有責無權的現狀,使得街鎮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難以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為解決這些問題,市政府頒布了《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這個規章。向街鎮授予與其管理職責相適應的行政執法權,並在街鎮組建一支綜合性強、反應迅速、高效快捷的執法力量,在街鎮建立常態化的街鎮綜合執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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