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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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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政務網  作者:張令沛  2014-10-27 10:06:40  編輯:張令沛

【政務訪談】《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解讀

政策解讀:《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
市政府法制辦副巡視員 蔡吉祥

  主持人:網民朋友們,大家好!《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已於2014年8月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並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使廣大網民朋友了解《辦法》的具體情況,今天,我們邀請市政府法制辦副巡視員蔡吉祥做客天津政務網,就《辦法》出臺的目的、現實意義以及主要內容向大家進行詳細解讀。蔡主任,您好!

  蔡吉祥:主持人好,網民朋友們大家好!

  主持人:好,蔡主任,首先請您介紹一下,本市為什麼要制定出臺《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呢?

  蔡吉祥:多年來,我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積極履行執法職能,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呢我們現行的體制機制存在一些問題,在不同程度上制約了基層政府職能的發揮。主要是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由於我們國家現行的立法體制多以部門為主導,從條條管理的角度出發,各部門所設定的法律的規范,在實際工作中就容易出現執法部門的權力界線不清晰,導致了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給企業、人民群眾增加了負擔,還可能引發各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慢作為,形成了管理上的『真空』、執法的『空白』。

  二是呢,各執法部門各自為戰,缺少統一的協調,不能形成合力。在執法力量方面又都受到了編制、經費等因素的制約,加之結構的分布不合理,基層執法力量的不足,不能滿足實際監管需要的現象普遍存在,往往是日常監管不到位,復雜問題管不了,導致執法、沈不到底,管不到邊。

  三是,街道(鄉、鎮)作為區政府派出機關和基層人民政府,承擔著大量的屬地管理責任,但現行的法律卻沒有給街鎮賦予相應的處罰權力,有責無權的現狀,使得街鎮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難以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為解決這些問題,市政府頒布了《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這個規章。向街鎮授予與其管理職責相適應的行政執法權,並在街鎮組建一支綜合性強、反應迅速、高效快捷的執法力量,在街鎮建立常態化的街鎮綜合執法機制。

  主持人:主任,那麼制定出臺《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都有哪些現實意義呢?

  蔡吉祥:市政府頒布《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有四個方面的現實意義:

  一個是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全面發展,提供了良好經濟基礎。

  天津市作為直轄市之一,為落實國家對天津的城市定位,加快建設國際港口城市、北方經濟中心和生態城市,近年來已經成為全國經濟發展速度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區之一。天津經濟社會的快速全面發展,為推進街鎮綜合執法工作提供了良好經濟基礎。

  第二個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改革精神和國家的法律規定,提供了堅實的政策和法律依據。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就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出了『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減少行政執法層級,加強基層執法力量……』的總體要求。同時也提出『對於吸納人口多、經濟實力強的鎮,可賦予同人口和經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權』其核心內容一是『綜合』,二是『下沈』。我市推進街鎮綜合執法工作,是完全符合中央的改革精神。『充分發揮垂直管理體制和屬地管理體制的雙重優勢,優化職能配置,強化區縣政府和街道鄉鎮在城市管理中統籌、組織、協調職能,推進管理中心下移,在街道鄉鎮實行綜合執法,推進「一支隊伍管到底,一支隊伍管全部」』,為全市的街鎮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提供了全面的政策依據。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的規定,也為這個改革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第三個是,前幾年我市大力推進綜合執法工作,積累了實踐經驗。

  1997年,我們天津市作為全國的首批試點,在城市管理領域實施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2009年,我們又在文化市場領域實施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同時,我市還先後在東疆港、中新生態城、鐵路客運車站等地區推行了綜合執法工作,特別是2008年以來,華明示范鎮也就是現在的華明街、在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基礎上,根據《天津市以宅基地換房建設示范小城鎮管理辦法》的規定,進一步擴充執法權限,推行了『一支隊伍管全部,一支隊伍管到底』的執法模式,為街鎮綜合執法工作提供了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去年9月,為進一步探索街鎮綜合執法工作,市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開展街鎮行政執法授權試點工作的通知》,在我市15個街鎮開展了行政執法授權試點工作,並取得了一定進展。此外,浙江、江蘇、廣東、上海等省市在推進街鎮綜合執法方面做出很多有益的嘗試,也為我們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

  第四個是,網格化管理、社區服務與綜合執法相結合,體現出街鎮的管理優勢。

  長期以來,街鎮雖然沒有執法權限,但作為區政府派出機關或基層政府承擔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職責,不同程度地配合有關執法部門開展了一些執法工作。近年來,我市城市管理網格化以及社區工作的不斷推進,街鎮管理經驗和手段也不斷豐富和加強。相信隨著街鎮綜合執法工作的進一步推進,街鎮綜合協調管理、統一調度指揮的優勢也將進一步地彰顯。從一年多的試點情況看,通過街鎮機關、居民(村民)自治組織、社會公益組織等力量與行政執法隊伍的有機結合,實施綜合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主持人:好,請您介紹一下《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都有哪些呢?

  蔡吉祥:《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根據我們天津的實際,對天津市街道(鄉、鎮)綜合執法工作進行了規范。《辦法》分為總則、執法主體和權限范圍、執法程序、執法機制、監督機制和附則六章,共38條,《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個,明確了基層執法主體。(哪些部門開展街道綜合執法?)

  街道辦事處作為區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辦法》行使街道綜合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街道辦事處設立街道綜合執法機構,具體負責執法工作。《辦法》還同時規定,本市經濟發達的鎮(鄉)人民政府開展綜合執法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這種做法不但為街鎮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提供了法制保障,而且統一了屬地管理的責權。

  第二個,明確了街道(鄉、鎮)執法權力事項。(街道辦事處的具體執法權力有哪些?)

  《辦法》根據街道(鄉、鎮)管理的現實需要,綜合考慮實際操作性,明確了街道(鄉、鎮)的三大類權力:

  一是賦予街鎮能夠直接實施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強制措施。這裡具體包括:城市綜合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以及水務、環境保護、勞動保障、殯葬、房屋安全、公安消防、衛生、商務、文廣、安監、民政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二是賦予街鎮監督檢查以及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的權力。包括有關違反電梯安全、排放廢棄物、水資源利用及各類無證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

  三是賦予街鎮對有關部門以及駐街派出機構的執法工作監督考核權。《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街道辦事處有權組織、協調轄區內的公安、工商、稅務等派出機構,依法支持、配合街道辦事處的執法活動。』第三十二條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考核、考評中建立區、縣行政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互評制度。』第三十三條規定『區、縣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本部門派駐街道機構主要行政負責人的任免、調動、考核和獎懲的決定時,應當聽取該派出機構所在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個,規定了確定街道(鄉、鎮)執法事項的原則。(哪些執法事項可以作為街鎮執法事項?)

  在確定街鎮綜合執法具體行政執法事項時,我們從發揮街鎮綜合執法反應迅速、高效快捷的特點出發,按照違法行為易於確定,執法程序簡便易行的原則確定具體執法事項,並在執法區域上明確以居民社區、道路街面為主,原則上需要進入工礦企業、商務樓宇內部進行檢查以及執法程序復雜的事項不列為街鎮綜合執法的具體執法事項。

  考慮到各區、縣之間的發展水平、管理重點和工作重心的實際差異,《辦法》在向街道(鄉、鎮)授予行政處罰權時,采取了彈性授權的方式,也就是說各區、縣在保證本區、縣范圍內的街道(鄉、鎮)綜合執法行政處罰權一致的前提下,可以結合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從本辦法第七條的各項行政處罰權中確定部分處罰權作為街鎮執法職權,並隨著街鎮執法能力和經驗的提高,逐步增加執法職權。

  第四個,規范了街道(鄉、鎮)執法的執法程序。(如何保證街鎮執法隊伍嚴格規范公正文明開展執法工作?)

  一直以來,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雖然承擔著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但未獨立開展過行政執法工作,執法經驗不足。這次改革不但明確了街鎮的行政執法主體地位,還為街鎮建立了專門的行政執法隊伍,更將多種與街鎮管理相關的綜合行政執法職權賦予了街鎮,這就要求全市的各個街鎮要在今後的工作中,要依照《行政處罰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開展行政執法工作。為了進一步突出執法程序中的重點規范,我們從《行政處罰法》中篩選出了持證執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以及罰繳分離等執法程序的規定,在《辦法》中做了進一步的強調。

  第五個,建立健全了街道(鄉、鎮)執法工作機制。(怎麼保障街道執法隊伍與區縣有關執法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

  為了確保街鎮行政執法工作的嚴格規范公正文明進行,《辦法》裡建立了『四套機制』,一是執法工作的銜接機制,這個銜接機制包括區縣行政執法部門與街鎮之間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業務指導、爭議協調和信息共享等內容,確保區縣行政執法部門與街鎮在執法工作中實現密切配合、無縫對接。二是硬件的保障機制,即在人、財、物方面對街鎮執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硬件保障。三是公安的保障機制,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在街道綜合執法活動中發生的妨礙執行公務、暴力抗法等違法的行為要依法嚴格地查處。四是考核評價機制,《辦法》裡將街道綜合執法工作納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和績效考評體系,實行街鎮和區縣行政執法部門互評機制。此外,《辦法》裡還要求區縣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派駐街道機構主要行政負責人做出任免、調動、考核和獎懲的決定時,要聽取該派出機構所在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個,強化了對街道(鄉、鎮)各項執法權力的監督。(怎麼強化對街鎮各項執法權力的監督?)

  建立街鎮綜合執法模式是行政執法體制的重大改革,將原本屬於區、縣部門的行政處罰權賦予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使街道獲得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但存在兩種執法風險。一方面,由於部分街道(鄉、鎮)領導存在畏難情緒,或是執法經驗和能力不足,導致不願或者不能開展執法工作;另一方面,部分街道(鄉、鎮)領導依法行政意識薄弱,濫用手中的權力,出現亂作為的現象。

  為了確保街鎮綜合執法機構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辦法》裡建立了執法監督機制,作出了專章的規定,這裡主要體現為『兩個監督』,一是在各街鎮設立專門的法制機構,強化街鎮自身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二是在區縣層面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加強對街鎮和區縣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執法工作的監督與協調,並通過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將街鎮和區、縣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依據、職權范圍、執法程序、執法人員情況以及執法檢查情況的信息進行公開,開通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的監督。

  主持人:好,主任,那麼《辦法》的實施,能夠取得怎樣的成效呢?

  蔡吉祥:街鎮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產物,《辦法》的實施,破解了我市長期困擾基層執法的難題,實現了『四個轉變』。

  第一個轉變是:改革明確了街鎮的執法主體、責任主體以及執法權限和范圍,實現了從『權責不清』到『權責統一』的轉變。

  第二個轉變是:通過立法將與城市管理息息相關且相對簡便易行的執法權授予街鎮,實現了從『多頭執法』到『集中執法』的轉變。

  第三個轉變是:通過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對行政執法主體執法辦案的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的監督,使執法監管方式變被動型為主動型、變粗放型為精細型、變突擊型為長效型、變傳統經驗型為現代科技型,實現了從『監管不力』到『監管到位』的轉變。

  第四個轉變是:改革通過整合優化街鎮綜合執法力量,建立司法保障、執法人員保障、資金保障、裝備保障等機制,全面強化了執法隊伍的建設,實現了從『保障不足』到『保障有力』的轉變。

  我們天津的街鎮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受到了新聞媒體的普遍關注,據統計,先後有《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中央電視臺的《新聞聯播》、新華網、北方網等17個國家和地方的媒體進行了宣傳報道。此外,還有多個省市派人到濱海新區學習街鎮綜合執法的工作經驗。

  主持人:蔡主任,請您再給我們介紹一下,下一步要怎樣貫徹落實《辦法》呢?

  蔡吉祥:隨著《辦法》的發布施行,10月16日市政府召開了貫徹落實《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的推動部署會,全市已經全面地推開了街鎮綜合執法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市裡關於街鎮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要制定出具體的實施方案,完成組建街鎮執法隊伍、強化區街法制機構、搭建區縣行政執法監督平臺以及建立街鎮綜合執法的相關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市編制、財政、人事和法制等部門,要及時地對區縣實施街鎮綜合執法改革工作進行指導,積極地配合區縣完成好改革任務。同時,市政府要對各區縣完成的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抓好落實。

  主持人:好,再次感謝蔡主任為我們詳細介紹了《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出臺的目的、現實意義以及主要內容。本期訪談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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