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事務服務大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事務服務大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補正。對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者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3、受理。符合工傷認定申請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不能提供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初次診斷、工傷職工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證明和認定工傷必需的證明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4、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完整、證據可靠的,應在六十日內做出是否工傷認定的決定。
5、送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並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事務大廳送達申請人。
6、復議,應訴。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