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范圍: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9)在搶救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10)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2、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的。
3、市勞動保障局負責下列的工傷認定:
(1)全市各用人單位職工患職業病;
(2)鐵路分局、鐵十八局、鐵十六局二處、鐵三院、交通局、通信公司、郵政局、移動通信公司、一航局、航道局、電力局、電力建設公司、建工集團、市政工程局、城建集團、住宅集團、自來水集團、燃氣集團、天鐵集團、天海集團等。
(3)有委托的外埠進津施工單位;
(4)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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