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文本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一份;
2.企業營業執照(包括非法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指派協商代表及委托首席代表的證明;
4.依法成立工會的證明(成立工會委員會的批復件或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工會主席身份證復印件;
5.工會選派職工代表的證明(工會委員會選派代表的決議)蓋工會章;
6.工會主席委托代理首席代表的證明和代理首席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
7.工會主席空缺的,應提供上級工會出具的工會主要負責人證明;
8.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民主推薦協商代表的證明,職工在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薦首席代表的證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9.如果協商代表來自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應出具首席代表的授權委托證明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0.集體協商過程的原始記錄;
11.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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