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3.對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變更、中止、取消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審批、審核、登記有關事項,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5.認為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權、工資分配權等經營自主權的;
6.向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依法履行保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社會保險權等法定職責,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的;
7.認為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對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9.認為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勞動保障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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