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在一個配置周期內,單位或個人的申請編碼應如何確定?有效編碼有有效期嗎?
李國民:在一個配置周期內,個人、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能獲取一個申請編碼。
企業可以獲取的申請編碼總數按照以下規則之一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5萬元以上的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
(二)新注冊的企業在注冊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5萬元以上的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
(三)符合《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業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累計完成投資額每增加1億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累計不超過4個申請編碼;
(四)符合《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企業,當年新開工工商業投資項目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取1個申請編碼,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可以獲取2個申請編碼;
第(一)項、第(二)項對應企業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8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累計達到12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
單位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保留至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滿後失效。
個人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保留3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滿後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保留期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者到服務窗口申請延期,並自資格再次審核通過之日起延長有效期3個月。未及時申請延期的,上述編碼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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