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蔣成華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在判斷是否採光糾紛時,建設部出臺的一些技術規範具有很強的實用價值,這些技術規範中與判斷採光糾紛直接相關的主要有《民用建築設計通則》、《住宅設計規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等。根據這些規範,在大寒之日8時至16時之間,以樓宅底層窗臺面爲計算起點,日照不應低於2個小時。舊區改造項目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l小時,並以此爲依據確定合理的建築間距和住宅朝向。另外,判斷是否構成採光糾紛的程序性標準主要是建築設計是否經過規劃部門審批,是否進行過採光評價分析,是否進行過公示,甚至是否進行過聽證等。
其次,如果商業街屬於合法建築,住宅被合法建築遮擋,導致採光時間減少,不能構成採光權侵權,也就無所謂賠償問題。但考慮到居民採光確實減少的客觀事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償是比較合理的。這裏需注意如何判斷遮擋建築是否構成合法遮擋的問題。一般認爲,合法遮擋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不違背法律的基本規定,遮擋後的採光時間不低於國家或當地規定的最低採光標準;建築物的建造是根據當地的總體規劃,經過嚴格的設計論證與採光分析,建築間距符合規劃規定;建造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建成物與原規劃一致,沒有出現違規建造事項等。
最後,如向法院提起採光權糾紛之訴,那麼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條文是《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的“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以及《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楊潔律師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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