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範君靚網友:
您好,感謝您對北方網和本律師的信任,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關於公有住房處分的問題
根據《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爲改善居住條件,已購買其他住房,需要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在徵得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後,可以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依據該規定,沒有同戶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書面同意,依法不能辦理公有住房過戶手續。
二、關於涉訴的問題
1、關於返還身份證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因此,您母親應向您父親返還其身份證,否則涉嫌侵權。
2、關於離婚訴訟中公產房承租權的問題
根據您所述,您父親目前已向您母親提起離婚訴訟。根據《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應當按照法院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書辦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於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離婚後雙方是否均可承租的情形、均可承租公房的處理原則、承租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以及一方無權承租公房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等問題,都進行了具體規定。您可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對訴訟過程中的公房處理以及維護您和您母親合法權益問題進行初步判斷。
3、關於離婚及維權的問題
離婚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爲法定條件,需要結合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等方面進行考量。因此,您可以從您父親民事行爲能力、訴訟中對房屋進行財產保全、《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等方面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具體訴訟方案需結合案件證據來決定。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疑問,可攜帶有關材料進一步諮詢。
再次感謝您的諮詢。
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 魯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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