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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馬恆    提問時間: 2013-12-03 16:22
 標題:在不知情小溝水和魚塘相通的情況下投放藥物是否構成投毒罪
內容:

    上星期我與幾個朋友在小河溝投放了一些藥物想看裡邊是否有魚 不料想這個小溝是與別人的魚塘相通的 造成魚塘魚死亡五六百斤 現在魚主要我們賠償十萬元 並且報了警 請問我們的行為是否構成投毒罪

回復部門: 楊慧    回復時間: 2013-12-09 14:04    是否超時: 否

您好:

 

投毒罪2004年4月改名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構成: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這裡的“投毒”是指向公共飲用、食用水源食品或者牲畜、禽類的飲水池、飲料等投放能夠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毒物的行為。不論投毒行為的具體方式怎樣,也不論使用何種毒物,只要投毒行為已經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就可以構成本罪。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出於直接故意,也可以出於間接故意。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參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采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為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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