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天津市檢察院聯合市高級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團市委,會簽出臺《天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暫行辦法》。
據瞭解,天津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起步較早,但進行社會調查的案件數量僅佔司法機關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左右,覆蓋面較小。同時,司法機關兼顧辦案與調查,在某種程度上影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效率。另外,辦案機關直接調查,存在影響調查結果客觀公正的因素。
《辦法》規定,社會調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負責,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後二日內,由公安機關委託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進行社會調查。
《辦法》明確了社會調查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案後二日內啓動,社會調查報告在提請批准逮捕、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送交執行機關時,應當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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