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父親於2013年11月末,在天津市南開區鼓樓北街某家買賣字畫的商店發現其本人年青時的畫像一幅,對方正在出售中且我父親剛剛發現對方的行爲。其創作時間爲1963年夏天,該畫作原爲我祖父爲我父親親自所畫,並於落款欄明確標明我父親姓名並蓋有我祖父的印章。
我想請問您一下:1 該種情況下,肖像權的訴訟時效是否已過期?
2 如可以訴訟,是否可以要求取回該畫作?
3 對方取得該畫作時支付的對價,是否需要我方支付?如何處理?
4 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支付賠償款,有何依據?
謝謝!
尊敬的陳嵩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我國關於一般侵權案件的訴訟時效規定爲兩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從您的描述來看訴訟時效沒有過期。關於第二點和第三點,商店公開出售您父親畫像的行爲已構成肖像侵權,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至於是否可以要求取回該畫作,那需要看商店方是否是合法取得該畫作,如果其基於合法取得該畫作則不可以無償取回,需要與商店協商或支付相應對價。關於第四點,是否可以要求商店支付賠償款,需要看您父親是否受到損失或其存在營利。本爭議中建議您先與商店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王士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