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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遲交房兩年 幾經交涉業主獲賠11萬餘元
http://ms.enorth.com.cn 2013-12-0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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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買期房,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如期交房,而是延期一年零九個月。業主不願意吃啞巴虧,希望開發商給個說法。但幾經交涉,開發商只同意用物業費抵違約金,業主李先生不予認可,因爲此前雙方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及利息遠高於這個賠償方案。求助到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爲李先生設計了索賠思路,最終李先生獲賠11萬餘元。

  市民李先生與開發商的買賣合同約定,除不可抗力外,開發商如未按合同約定日期交房,李先生有權追究已付款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開發商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對於這個約定,李先生並沒有計算,一方面他無暇瞭解銀行同期利率,對金融知識瞭解甚少的他也不願意瞭解,另一方面,他也覺得自己去算麻煩,不妨委託給自己信任的律師。這是一種常見心理。不少關於違約金索賠案中的當事人都是類似想法。

  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過高或過低均可請求法庭予以調整。安剛律師將此規定向李先生介紹之後,李先生對律師稱:“打下10萬元,我就知足了。”安剛律師本着爲當事人考慮的初衷,爲李先生設計了索賠思路,即利息及違約金從合同約定到起訴當天計算。雖然起訴時,距離實際交房已經過了兩個月,但安剛律師經查詢得知,開發商一直未獲得商品房准入證。按照規定,李先生本來可以拒絕入住或接房。

  法庭上,開發商承認延遲交房的事實,但提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希望法院酌情降低違約金賠付。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可以請求法庭予以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低的,可以請求法庭予以增加。最終,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認爲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確係過高,予以減少,酌情考慮違約金按已付利息的30%計算。計算日期也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實際入住時止。綜上做出如上判決。李先生認爲公允,同時對律師工作表示滿意。

  律師點評

  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提醒購房市民,按照相關規定,如果商品房沒有準入證,業主可以拒絕入住或者退房。“本案中,直到開庭時,涉案准入證也沒下來,法院經研究,將入住時間視爲違約金截止日期。對此,因爲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各基層法院實體判決各有不同。因此,提醒購買人,出於在違約金索賠中更加主動,還是以拒絕入住爲上策。”

稿源:城市快報 編輯: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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